管理單位:臺中市臺中港區經濟繁榮促進會
申請單位:臺中市臺中港區經濟繁榮促進會
聯絡窗口:蔡主委
聯絡電話:0910-566900 / 04-26238581
管理單位:臺中市臺中港區經濟繁榮促進會
申請單位:臺中市臺中港區經濟繁榮促進會
聯絡窗口:蔡主委
聯絡電話:0910-566900 / 04-26238581
展演申請受理方式:
1.展演類別:表演藝術類、創意工藝類、視覺藝術類
2.須於 3 天前提出展演申請
3.申請方式:電話申請
展演規定:
1.民眾須具備臺中市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並經管理單位核可後方可展演。
2.表演者須於須於3天前提出展演申請
3.應將街頭藝人證揭示於活動現場現住位置,並接受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及開放場所管理人之查驗。
4.不得有妨礙交通、環境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5.表演內容不得販賣食品、飲料,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宗教、抗議或集會遊行活動,如違上開規定,由管理單位當場制止,並通知市政府處理,且不得再行申請。
6.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鄰近住戶反應等,並接受本管理單位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7.表演結束後,表演者需負責清潔及恢復原狀,如造成本場地之損壞及傷亡,需負責損壞及傷亡賠償責任。
8.本場所提供硬體相關設備所需之電力、用水。
9.可設置桌椅硬體、可使用擴音設備
可進行展演之時段:
上午10-12時、下午3-6時
同時段可展演組數: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