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單位: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申請單位:展覽教育股
聯絡窗口:廖小姐
聯絡電話:(04)2486-0069#305
管理單位: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申請單位:展覽教育股
聯絡窗口:廖小姐
聯絡電話:(04)2486-0069#305
展演申請受理方式:
1.須於14天前提出展演申請
2.申請方式:書面、E-mail
3.管理辦法及申請表格連結網址:纖維廣場街頭藝人展演場地申請書
4.開放展演區域及受理數量:
(1)表演藝術類:露天廣場個人組1組或團體組1組
(2)創意工藝類:露天廣場個人組1組或團體組1組
(3)視覺藝術類:露天廣場個人組1組或團體組1組
聯絡信箱:mofia1017@gmail.com
展演規定:
1. 表演者須具備臺中市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並經管理單位核可後方可展演。
2. 表演者須於14天前提出展演申請。
3. 應將街頭藝人證揭示於活動現場位置,並接受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及開放場所管理人之查驗。
4. 不得製造噪音、地面污損、垃圾、空氣污染及損壞設施與植栽之行為、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情事、違法事件。
5. 表演內容不得販賣食品、飲料,不得設及政治選舉活動、宗教、抗議或集會遊行活動,如違上開規定,由管理單位當場制止,並通知市政府處理,且不得再行申請。
6. 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鄰近住戶反應等,並接受本館理單位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表演結束後,表演者須負責清潔及恢復原狀,如造成本場地之損壞及傷亡,須負責損壞及傷亡賠償責任。
7.不可使用擴音設備、無法提供電源、不可設置桌椅等硬體
可進行展演之時段:
週六~週日 0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