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單位: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申請單位: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聯絡窗口: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聯絡電話:04-22289111*50211
管理單位: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申請單位: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聯絡窗口: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聯絡電話:04-22289111*50211
■展演申請受理方式:
1. 須於 5 天前提出展演申請
2. 申請方式:
(1) 書面: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臺中市街頭藝人展演申請)
(2) 電話:04-22289111*50211
(3) E-mail:L3623@taichung.gov.tw
3.管理辦法及申請表格連結網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官網下載專區
https://www.ipd.taichung.gov.tw/12613/12703/12716?PageSize=30
■場地管理規定:
1. 民眾須具備臺中市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並經管理單位核可後方可展演。
2. 表演者須於須於5天前提出展演申請。
3. 應將街頭藝人證揭示於活動現場位置,並接受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及開放場所管理人之查驗。
4. 不得有妨礙交通、環境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5. 表演內容不得販賣食品、飲料,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宗教、抗議或集會遊行活動, 如違上開規定,由管理單位當場制止,並通知市政府處理,且不得再行申請。
6.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鄰近住戶反應等,並接受本管理單位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7. 表演結束後,表演者需負責清潔及恢復原狀,如造成本場地之損壞及傷亡,需負責損壞及傷亡賠償責任。
8. 本場所不提供硬體相關設備所需之電力、用水。
■展演場地硬體設備規定:
1. 可使用擴音設備
2. 無法提供電源
3. 可設置桌椅硬體
■可進行展演之時段:週五~週日 08:00~17:00,以半天為一個時段
■可進行展演之類別:表演藝術類、創意工藝類、視覺藝術類
■同時段可展演組數: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