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單位: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
申請單位: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
聯絡窗口:何先生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58511
管理單位: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
申請單位: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
聯絡窗口:何先生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58511
可申請展演類型:
■表演藝術類
展演場地硬體設備規定:
■可使用擴音設備
■無法提供電源
■可設置桌椅硬體
場地管理規定:
1.民眾須具備臺中市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並經管理單位核可後方可展演。
2.表演者須於須於14天前提出展演申請
3.應將街頭藝人證揭示於活動現場現住位置,並接受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及開放場所管理人之查驗。
4.不得有妨礙交通、環境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5.表演內容不得販賣食品、飲料,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宗教、抗議或集會遊行活動,如違上開規定,由管理單位當場制止,並通知市政府處理,且不得再行申請。
6.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鄰近住戶反應等,並接受本管理單位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7.表演結束後,表演者需負責清潔及恢復原狀,如造成本場地之損壞及傷亡,需負責損壞及傷亡賠償責任。
8.本場所不提供硬體相關設備所需之電力、用水。
9.須遵守本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
展演申請受理方式:
1. 街頭藝人須於 14 天前提出展演申請
2.申請方式:以書面向管理單位進行申請。
3.聯繫窗口:臺中市風景區管理所 何先生
(1) 電話:04-22289111分機58511
(2) 聯絡信箱:kelvin0933@taichung.gov.tw
(3) 聯絡地址:豐原區陽明街36號6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