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藝術類:個人組2組,團體3人以下
■視覺藝術類:個人組2組,團體3人以下
■創意工藝類:個人組2組,團體3人以下
展演場地硬體設備規定:
■可使用擴音設備 □不可使用擴音設備
■可提供電源 □無法提供電源
□不得使用電源 □不可設置桌椅等硬體
■可設置桌椅硬體
□其他:
可展演時段:
週六、週日&例假日,14:00~20:00
場地管理規定:*如檔案過大,請另以附件方式提供
1.民眾須具備臺中市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並經管理單位核可後方可展演。
2.表演者須於須於7天前提出展演申請
3.應將街頭藝人證揭示於活動現場現住位置,並接受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及開放場所管理人之查驗。
4.不得有妨礙交通、環境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5.表演內容不得販賣食品、飲料,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宗教、抗議或集會遊行活動,如違上開規定,由管理單位當場制止,並通知市政府處理,且不得再行申請。
6.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鄰近住戶反應等,並接受本管理單位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7.表演結束後,表演者需負責清潔及恢復原狀,如造成本場地之損壞及傷亡,需負責損壞及傷亡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