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從事街頭藝人應注意之著作授權管道資訊
從事街頭藝人展演活動須注意音樂、重製、再製內容之授權內容。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請參下表:
集體管理團體網站及聯絡方式 | 授權曲目特點 |
---|---|
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 MUST官方網站 |
國內華語、日韓歐美歌曲等。 |
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 ACMA官方網站 |
經典國台語老歌。 |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 TMCA官方網站 |
近年國內台語歌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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