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街頭藝人展演開放場所調查表111.01.11修
場所名稱(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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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提供2021年展演場次數量資料:(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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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街頭藝人展演共計 場( 小時), 其中表演藝術類 場( 小時),創意工藝類 場( 小時)、視覺藝術類 場( 小時)。 2.請提供展演名冊(含街頭藝人證號、姓名、展演類別、展演內容、展演日期與時段、場次數量等)電子檔寄至E-mail:yuladaisuki0422@taichung.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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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提供登錄相關資料:(請擇一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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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所繼續登錄本市街頭藝人開放場所。 【場所相關資料若有變更,請填列下方表格欄位,若無變更則不用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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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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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 *可公告請打勾 |
□連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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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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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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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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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大小 |
(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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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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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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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申請受理方式 |
1. □街頭藝人不須申請可逕行前往展演。 □須於 天前提出展演申請(續填下項)。 2.申請方式:□書面 □電話 □E-mail □其他: 3.管理辦法及申請表格連結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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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演規定 |
□可使用擴音設備 □不可使用擴音設備 □可提供電源 □無法提供電源 □不得使用電源 □不可設置桌椅等硬體 □可設置桌椅硬體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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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租費用 |
□免費 □街頭藝人需付費,收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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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進行展演之時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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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段可 展演組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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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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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媒合類型 |
□表演藝術類 □創意工藝類 □視覺藝術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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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場所因故不適合再登錄本市街頭藝人開放場所 1.僅需填本表之場所名稱,不需填寫場所基本資料。 2.請敘明不適合登錄的原因並核章,本局將依「臺中市街頭藝人開放場所申請及取消須知」第8條流程辦理現勘會議及相關作業)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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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請核章或簽名) |
管理單位主管(請核章或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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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貴單位承辦人詳填資料並經主管核章後,免備文Email、傳真或郵寄至「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科 賴先生 」收,請於信封註明「開放場所年度調查」,地址: 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8樓表演藝術科,電話04-2228-9111#25404、傳真04-2375-3338,傳真後請來電確認是否有收到、E-mail:yuladaisuki0422@taichung.gov.tw
- 刊載模式請參閱臺中市街頭藝人網(http://www.buskers-taichung.com.tw)下載專區「開放場所」。本局將擇期召開會議,針對兩年內無街頭藝人展演之開放場所,討論其延續開放之可能性,俟決議後將登錄於本市街頭藝人網,便於街頭藝人依貴單位規定申請。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臺中市街頭藝人開放場所申請及取消須知
-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推動藝文活動多元發展,鼓勵街頭藝人從事街頭藝文活動,並簡化開放場所申請及取消程序,豐富城市人文風貌,特訂定本須知。
- 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街頭藝人:指取得文化局核發街頭藝人證之自然人或十人以下組
成之團體。
(二)開放場所:指經文化局公告供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之場所。
(三)開放場所管理人:指對於開放場所依法令或契約具有管理權者。
- 開放場所申請流程:由開放場所管理人填具「臺中市街頭藝人開放空間展演場地申請表」(附表)並函文文化局,經文化局審核後,於文化局街頭藝人網站公告。
- 開放場所申請須知:
- 申請單位提供之街頭藝人展演場地,由開放場所管理人自行管理。
- 開放場所申請應由場所管理人以書面申請為之,且應先詳閱「臺中市街頭藝人藝文活動實施要點」。
- 開放場所管理人得依場地特性自行擬定場地管理規則,並於函文時一併檢附,相關範例可自行參閱臺中市街頭藝人網站。
- 若場地有一個以上之管理單位,由受理街頭藝人申請之單位為場地管理單位。
- 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文件中說明街頭藝人於該場地展演之效益(如場地氛圍,群聚效應,人潮眾多…等),並先行評估該場地吸引街頭藝人展演之優勢。
- 開放場所審核方式:
- 文化局收到申請表後,得視各場所填報之位置、交通便利度、展演優勢等資訊,視申請場所條件協同場所管理人及相關人員安排一次或多次以上場地現勘,或會同相關人員召開會議,評估是否同意列入本市開放場所。
- 若文化局同意申請,將函文通知開放場所管理人,並公告於本市街頭藝人網站開放場所相關資訊。
六、開放場所管理方式:
- 開放場所管理人得視使用情形准駁街頭藝人之展演活動申請、安排街頭藝人展演位置及許可形式。
- 開放場所管理人得依照「臺中市街頭藝人藝文活動實施要點」、「臺中市街頭藝人管理輔導計畫」及該場地使用要點,於街頭藝人展演時進行查驗。
- 若開放場所管理人查驗時,發現街頭藝人有違規展演或其他違反使用規則之行為,得予以糾正,街頭藝人應配合立即改善。
- 若展演者仍拒絕改善,開放場所管理人得於下次該街頭藝人申請時,駁回或否准其申請;或依「臺中市街頭藝人管理輔導計畫」第伍條第一項,函請本府相關局處協助辦理街頭藝人現場輔導。
- 開放場所管理人應配合本以下事項:
- 使用回報:開放場所管理人應協助統計每月各類別街頭藝人之申請組數,並於每年6月底前提供本局統計數據。
- 辦理聯合輔導:於其開放場所辦理聯合輔導時,開放場所管理人應協助文化局及相關單位,並應配戴並出示證件。
- 開放場所變更及取消:
- 開放場所若出現區域場地無法使用、不宜開放或其他場地管理人認有必要變更或取消場地使用之情形,得於預定變更或取消之日30日前,函文文化局告知原委、預定實施日期等資訊。
- 文化局得視開放場所提供之資訊,協同場所管理人及相關人員安排一次或多次以上場地現勘,或會同相關人員召開會議,評估是否取消或更動場地使用方式及範圍。
- 文化局將擇期召開會議,針對兩年未受理街頭藝人展演之開放場所,取消列入開放名單。
九、本須知自公告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