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單位: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
申請單位: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推廣股
聯絡窗口:吳小姐
聯絡電話:(04)2627-4568 #214
管理單位: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
申請單位: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推廣股
聯絡窗口:吳小姐
聯絡電話:(04)2627-4568 #214
展演申請受理方式:
每月1日-10日開放申請次月展演
展演規定:
1.可使用擴音設備
2.無法提供電源
3.可設置桌椅硬體
可進行展演之時段:
週六、日上午10時至下午5時
同時段可展演組數:
同時段以8組為限,含動態1組、靜態7組,展演地點由主辦單位港區中心視申請內容調整
表演者不得有妨礙交通、環境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表演音量應考量展演場域空間大小並做適當調整,且接受本管理單位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表演結束後,表演者需自行清潔及恢復原狀。
場域禁止使用明火、刀械之演出,如造成本場地之損壞及傷亡,需負責損壞及傷亡賠償責任。
應接受港藝中心相關人員之檢查申請情形
申請人應遵守港藝中心街頭藝人展演場地申請簡章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並不得製造噪音、地面污損、垃圾、空氣污染及損壞設施與植栽,如有違反前揭條例或其他使用規定時,港藝中心得隨時停止借用並依法裁罰,借用人不得異議。
活動期間如有發生妨害公共安全情事、違法事件或造成他人權益損害者,借用人應自行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展演內容若涉及影片、音樂、錄音或其他著作權利之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等授權時,申請人應取得相關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個別授權或概括授權,若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均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