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單位:臺中市太平區公所
申請單位:臺中市太平區公所公用課
聯絡窗口:臺中市太平區公所公用課
聯絡電話:04-2270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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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須於10天前提出展演申請。
2.申請方式:書面申請。
3. 可展演時段:國定假日、週末及例假日下午15:00-18:00。
4. 民眾須具備臺中市政府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始可申請展演,並經管理單位核可後方可展演。
2.表演者須於須於10天前提出展演申請。
3.應將街頭藝人證揭示於活動現場現住位置,並接受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及開放場所管理人之查驗。
4.不得有妨礙交通、環境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5.表演內容不得販賣食品、飲料,不得涉及政治選舉活動、宗教、抗議或集會遊行活動,如違上開規定,由管理單位當場制止,並通知市政府處理,且不得再行申請。
6.表演型態及內容應考量鄰近住戶反應等,並接受本管理單位之協調機動調整或終止表演。
7.表演結束後,表演者需負責清潔及恢復原狀,如造成本場地之損壞及傷亡,需負責損壞及傷亡賠償責任。
8.本場所不提供硬體相關設備所需之電力、用水。
9.請勿毀損植栽(含草皮及灌木喬木等),倘有損壞請復舊。
10.表演過程(含前置作業及善後工作)請做好安全設施,避免民眾及設施設備環境有人身財產安全疑慮。